星梦动漫

 找回密码
 欢迎注册
搜索
查看: 962|回复: 1
收起左侧

[IT资讯] Q币、比特币转正!虚拟财产正式受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461

主题

966

回帖

6297

积分

用户组:歃血为萌

【微博:华灯初上何人扶手按弦】

UID
1331
节操
3168
资币
719
萌点
-117345
活跃
5723
贡献
398
推广
442
在线时间
466 小时
注册时间
2014-6-2
发表于 2016-6-29 15: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星梦很平凡,希望您能喜欢这里,欢迎联系我们开通注册账号哦~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欢迎注册

x

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的说明,其中有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中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的有两条。
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此前《宪法》和《民法通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只是提供了解释的空间。
2004年《宪法》经修改后,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列入宪法,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
该规定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个人合法财产中,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比特币在中国境内的使用及交易进行了相关说明。
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该通知还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此外,该通知还明确要求对于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履行反洗钱义务。
OKCoin副总裁段新星对于比特币法律地位的进一步明确表示:“此番民法总则的修订,将数字货币类网络虚拟资产与法定权利一并列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将有助于此类财产权利的保护,也为今后具体细则的确立和制定开辟了方向。”
请赏析下列句子:

我需要一个能干的妹妹

论坛 节操 的 创始人

纵观各大论坛,喷者如云、吐者如墨,一进来只见刀光剑影、唇枪舌剑、口水飞溅,一片乌烟瘴气…吾细思恐极,幡然醒悟:喷是心灵邪恶的释放,是人性暗面的扩张,是罪恶萌发的根源,其实喷人等于喷己,莫等变成一个思想极端、性情怪癖、人格鄙薄的市井之徒时,才明白自己唯一拿手的就只剩张口乱喷。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边云卷云舒。从此一壶浊酒、一把摇扇、一灯一影,静观天下纷争,我自莞尔不评。
提示
━━━━━━━━━━━━━━━━━

31

主题

615

回帖

3004

积分

用户组:歃血为萌

Level5 风暴指挥官

UID
36344
节操
26
资币
558
萌点
11507
活跃
2944
贡献
265
推广
2
在线时间
633 小时
注册时间
2016-6-28
发表于 2016-6-29 16: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0.0不明觉厉啊、、、这就是说以后盗Q币什么的算犯法咯?、、{:180:}{:180:}
立梦之巅,华音伊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欢迎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星梦动漫

GMT+8, 2024-11-23 18:07 , Processed in 0.017466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Designed by 999test.cn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